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自1954年8月17日经广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来,组织沿革演变过程大体分为七个阶段:广西省水利厅阶段(1954年8月~195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阶段(1958年6月~196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革命领导小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服务站领导小组阶段(1968年12月~1971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局阶段(1971年4月~198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局阶段(1980年7月~1984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厅阶段(1984年2月~1998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阶段(1998年4月至现在)。
自治区水利厅现有 7个职能处(室)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党委,其他内设工作机构6个;厅直属二层企事业单位14个,厅属其他企事业单位81个,全厅干部职工17500多人。
50多年来,广西水利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60多万处水利水电工程构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排水、城乡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面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功能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为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西水利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广西水利事业任重道远。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5]29号),明确提出新时期广西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三五六”工作思路:构建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不同需求的水资源供给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体系等“三大体系”;打造城乡供水产业、农村水电产业、水利旅游产业、水利特色种养产业、水利建筑和技术服务产业等“五大产业”,推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等“六项改革”。广西水利厅将认真组织实施新时期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工作思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水利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规,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区和跨地(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三)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地(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区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归口管理全区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区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十五)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党组书记、厅长: 钟想廷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霍德 杨焱 韩庆东 蔡德所
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肖军忍
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闫九球
厅党组成员、区水文水资源局局长:魏文达
副巡视员: 何材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