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二层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厅水利水电项目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水电项目审批(查)交接工作的通知》(水办〔2004〕45号)精神,现将有关我厅水利水电项目审查(批)的公文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凡报送水利厅的水利水电项目文件、材料统一由厅办公室受理后分类办理,办理程序为:
(一)对不需要我厅技术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1)文件进行登录办理,送领导阅签,从收文之日起,应不超过2个工作日,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批文。
(二)对需要我厅技术审查的项目(见附件2),从收文之日起,不超过个2工作日,由厅办公室移交广西水利水电技术中心统一登录办理,并办好交接登记手续。
(三)对完成技术审查并移送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的项目,接相关职能部门拟文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呈厅领导审签手续并出文,交相关职能部门发文。原则上先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出文。
二、广西水利水电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办理程序
(一)对厅办公室移交需要技术审查的项目文件、材料进行登录后,对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送2套给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主办件送中心领导批示,重大项目呈厅领导批示,并备份送厅办公室存查。
(二)对接收的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上报材料从收文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报送单位,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材料在5个工作日退回上报单位。并将清退情况报送厅办公室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按有关审查程序规定及时组织技术审查,原则上对行政许可项目优先安排进行审查。
(三)技术审查过程中,对需要补充修改的项目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材料后再进行技术审查;对不需要补充修改的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报送材料一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程序
(一)接到厅办公室批交的不需要技术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文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的,从收文之日算起会同厅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从厅办公室收文之日计)办结批文(包括拟文、会签、送签、打印、用印、发文);
(二)接到技术中心经审查后移送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批的项目文件、材料后,依据技术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文件,原则上从收文之日起,会同厅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文(包括拟文、会签、送签、打印、用印、发文);
(三)由科技处集中办理的技术审批文件,拟文后需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再送厅办公室出文,科技处发文时需抄送相关职能部门1份备案。
本细则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水利厅办公室。
附件:1.水利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2.水利厅负责技术审查(批)的水利水电项目
附件1
水利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负责实施的职能部门(单位) |
依 据 |
是否需要技术审 查 |
|
1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 |
水政处 |
《水法》 |
是 |
|
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审批 |
基建局 |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否 |
|
3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证书核发 |
基建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否 |
|
4 |
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开采使用地下水审批 |
水政处 |
《广西实施〈水法〉办法》 |
否 |
|
5 |
改变水库用途审批 |
水管局 |
《广西实施〈水法〉办法》 |
否 |
|
6 |
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
防 办 |
《防洪法》 |
否 |
|
7 |
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科技处主办
计财处协办 |
《水法》 |
是 |
|
8 |
取水许可审批 |
水政处 |
《水法》 |
否 |
|
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水管局 |
《水法》 |
否 |
|
1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水管局 |
《水法》、《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 |
否 |
|
11 |
围垦河道的审批 |
水管局 |
《水法》、《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 |
是 |
|
12 |
建设防洪工程、水工程、水电站是否符合防洪规划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方案是否符合防洪要求的审查同意 |
防 办 |
《防洪法》 |
否 |
|
13 |
护堤、护岸、库区林木砍伐审查同意 |
水管局 |
《防洪法》
《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否 |
|
14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防 办 |
《防洪法》 |
是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负责实施的职能部门(单位) |
依 据 |
是否需要技术审 查 |
|
15 |
填堵或者废除原有河道勾叉、储水湖塘洼淀、防洪围堤审查同意、审批 |
水管局
防 办 |
《防洪法》 |
否 |
|
16 |
需要占用(跨越、穿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空间、河床)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查批准 |
水管局 |
《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 |
否 |
|
1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保处 |
《水土保持法》 |
是 |
|
18 |
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
基建局 |
《建筑法》 |
否 |
|
19 |
入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大设置方案审查同意 |
水政处
水管局 |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
《广西实施水法办法》 |
否 |
|
20 |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水保处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否 |
|
21 |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防 办 |
《河道管理条例》 |
否 |
|
22 |
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管局 |
《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否 |
|
23 |
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
水管局 |
《水法》
《河道管理条例》 |
否 |
|
24 |
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
水管局 |
《河道管理条例》 |
否 |
|
25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水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否 |
|
26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防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是 |
|
27 |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
水文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否 |
|
28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水政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否 |
|
29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基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否 |
|
3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政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是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负责实施的职能部门(单位) |
依 据 |
是否需要技术审 查 |
|
3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水政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否 |
|
3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水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l国务院令第412号) |
否 |
|
3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科技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34院令第412号) |
是 |
|
34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基建局 |
《广西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否 |
|
35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审批 |
基建局 |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否 |
|
36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 |
基建局 |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否 |
附件2
水利厅负责技术审查(批)的水利水电项目
一、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初审转报流域机构或水利部审查或审批(部分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初审)的项目:
1、总库容1亿m3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包括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水电站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工程);
3、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大型水库、电站为小型水电站的工程;
4、全国重点城市防洪规划及一、二级堤防(含排涝泵站)工程;
5、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溉工程;
6、其他需要初审报批的项目;
二、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或审批(部分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或审批)的项目:
1、自治区范围内1000km2及以上的四类河流、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2、跨地、市(县)的工程规划;
3、县城及以上城镇防洪规划;
4、农村电气化地区、县(市)建设规划;
5、地方电网110KV输变电工程;
6、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新建、改扩建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包括除险加固工程);
7、新建、改扩建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4000KW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包括技术改造工程);
8、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资金及联合国援助的项目;
9、县(市)及以上的城镇和重点开发区供水、由大中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或设计日供水能力2000吨及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
10、新建灌溉面积1万亩或单机280KW或总装机容量1000KW机以上的机电泵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
11、独立的1000亩及以上的喷滴灌片;
12、5万亩及以上的灌溉工程;
13、三、四级堤防(含排涝泵站)工程或保护耕地1万亩级以上的五级堤防、海堤工程;
14、大、中型水库水源林规划设计;
15、1万亩级以上渍害低产田排灌治理工程;
16、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水利项目;
17、5m3/s及以上的输水工程;
18、防洪非工程设施及水利信息自动化系统;
19、大中型灌区工程;
20、县(市)及以上城市防洪(潮)及排涝工程、海堤工程;
21、大中型水闸工程。
三、根据水利厅2000年12月7日〖桂水技(2000)89号〗“关于印发《广西水利水电规划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管理范围及权限未列的审查项目但国家明文规定需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有:
1、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根据《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在上年的12月底前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申请中央资金示范项目的申报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2、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充分的勘测设计资料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100万元的,由地区级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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